【案例主題】

投標保函含單方展期或賠付條款造成效期敞口與被迫賠款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參與美國買方設備招標,買方提供的投標保函格式載明:保函可依受益人要求延展;若擔保行不願或不能展期,必須立即賠付保函金額。台灣A銀行未審查招標文件即照格式出具,導致買方因資金未到位反覆要求延長投標有效期與保函效期。市場行情變化後,ABC不願再展期,銀行依保函文字只能「不展期就賠款」,遂自ABC保證金扣款對外賠付,形成典型效期敞口風險。

【案情介紹】

ABC公司參與美國乙公司招標,需提交投標保函。A銀行依買方格式出具投標保函,效期條款要點為:保函在投標有效期後30天內有效;可依受益人要求展期;若擔保人不願或不能展期,擔保人承諾立即支付保函金額。

招標後買方因資金未落實無法定標,於投標有效期屆滿前多次要求展期。A銀行因已承諾「不展期就賠」,被迫一延再延。後續行情變動,ABC若按原報價成交將嚴重虧損,故不同意再展期。A銀行依保函條款只能賠付,遂自ABC保證金扣款對外支付。

【案情分析】

投標保函的正常風險邏輯是:在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回投標或拒簽合約才構成賠付事由。本案把是否展期與是否賠付硬綁在一起,形成效期敞口。

銀行未審查招標文件亦是關鍵:若保函條款比招標文件更嚴,等於銀行替受益人加碼,讓客戶失去保護。正確做法是展期須經擔保行書面同意,且不得把不展期設計成立即賠付的觸發條件;另應設定最終截止日或總展期上限。

【爭議大綱】

投標保函的撤回投標應如何界定?

展期權是否可由受益人單方決定?

保函條款嚴於招標文件時,銀行是否應拒絕出具或要求客戶承擔風險?

【意見討論】

正方(較佳):銀行應先審招標文件並改寫效期條款,至少做到展期需擔保行書面同意且拒絕展期不構成立即賠付。

反方:照受益人格式出具,以確保投標順利,之後再看情況配合展期。

【參考解答】

投標保函效期建議採固定最終到期日+任何展期需擔保行書面同意;不得設計成不展期就賠付。

明確賠付事件,並要求受益人出具符合條款的書面聲明與必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