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申請人與反擔保人同時失控引爆訴訟代償
【案例概要】
台灣ABC關係企業B公司以房地產投資為由向境外C銀行借款2,000萬港幣,台灣A銀行出具不可撤銷借款保函並以D飯店作反擔保。後續B公司資金沉澱、企業空殼化,到期未還。C銀行提起訴訟後,法院調解與執行壓力逼近A銀行,反擔保人D飯店亦無力清償。A銀行在聲譽與資產保全壓力下,最終以墊付款方式清償本金與利息。
【案情介紹】
A銀行替B公司向C銀行借款2,000萬港幣出具借款保函,期限9個月、年利率12%。B公司投資房地產失利,資金大量卡在不動產與相關權利,現金流斷裂,期滿仍未依約還款。
C銀行提起訴訟,法院調解書要求B公司分期清償,並明定若未履行,A銀行須負代償責任。B公司僅部分清償,法院執行機關多次要求A銀行履行保函責任,並以可能採取查封銀行資產等強制措施施壓。
反擔保人D飯店早已成空殼公司,無力履行反擔保。A銀行評估增貸給B公司還款或由銀行先行墊付兩種方案,最終選擇墊付清償本金與利息。
【案情分析】
融資性保函最怕申請人違約之外再加反擔保人失效。本案同時踩雷,銀行就會從或有負債變成確定損失。
一旦進入訴訟與強制執行情境,銀行面臨的不只是金額損失,還包括查封、信用、同業往來與監理壓力。反擔保設計應重視資產可變現性、法律可執行性與擔保覆蓋率。
【爭議大綱】
反擔保人為關係企業或資產單薄公司時,銀行應如何設定最低擔保標準?
面臨執行機關可能查封資產的壓力,銀行墊付是否為唯一合理選擇?
若採增貸還舊協助企業清償,何時構成風險延後與道德風險?
【意見討論】
正方(較佳):開函前以信貸標準審查申請人與反擔保人,要求足額保證金或高品質擔保品,並落實貸後管理。
反方:以關係企業反擔保即可開函,事後再看情況補救。
【參考解答】
承作融資性保函前,對申請人與反擔保人做穿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