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改托收後的付款保障下降。
【案例概要】
出口商因提單形式不被信用證接受,改用托收結算,之後買方拒付並以品質問題壓價,造成重大損失。
【案情介紹】
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以FOB向H貿易公司出口2,500公噸油籽,原約定不可撤銷遠期信用證。提單上標註「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議付行認定為租船合同提單而不接受。買方建議改以托收,最後買方拒付並以品質不合格為由要求降價25%,賣方損失20多萬美元。
【案情分析】
由信用證改為托收,付款基礎從銀行信用降為買方商業信用。貨物出運後再降低結算保障,會使賣方在買方拒付時陷入被動。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若信用證因單據問題無法使用,應先修改信用證或運輸安排,而不是在貨物控制力下降後改用風險更高的托收。
【參考解答】
本案改用托收使賣方失去銀行付款保障。應在裝運前確認提單形式符合信用證,並避免在交易已進行後降低付款安全性。
【相關法規】
Cases檔列示《UCP600》第25條及托收相關規則。
【大綱】
信用證改托收會明顯降低賣方付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