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未載明性質仍被撤銷,是否違反UCP 600

【案例概要】

ABC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證,文本未標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ABC公司已依約備貨,卻在出運前收到通知稱信用證已被撤銷。ABC公司質疑:在現行國際信用證慣例下,是否仍存在可撤銷信用證?本案重點在於UCP 600已不承認可撤銷信用證的制度空間,信用證一經開立即屬不可撤銷,開證行不得在未經受益人同意下單方撤銷或修改。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海外買方簽訂出口契約並約定信用證付款。ABC收到信用證後依要求備料、排產並預訂船期。備貨期間,通知銀行轉來開證行訊息,聲稱因買方資金安排調整,信用證已撤銷,要求ABC停止出貨。ABC因此面臨原料、生產與取消船期等成本,遂主張撤銷無效。

【案情分析】

UCP 600下,信用證本身即屬不可撤銷的付款承諾,即使文本未特別寫明「不可撤銷」,也不降低其拘束力。開證行對受益人作出承諾後,除非依信用證條款或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單方撤銷。即使法律原則保護受益人,若買方或開證行信用已惡化,出口商仍應評估增加保兌、縮短裝運期或提高單據可控性,以降低後續付款摩擦。

【爭議大綱】

信用證未標示性質時是否仍屬不可撤銷。開證行可否因申請人資金問題單方撤銷。受益人因備貨產生的依賴成本如何處理。交易關係惡化時應如何加強付款保障。

【意見討論】

正方立場(正確方):信用證在UCP 600下屬不可撤銷,開證行不得單方撤銷;受益人可拒絕撤銷通知並要求依證履行或協商補償。

反方立場:未寫明不可撤銷就代表可撤銷,開證行可基於買方利益撤證。

【參考解答】

依UCP 600,信用證未明示不可撤銷仍屬不可撤銷。若買方需要取消,應與受益人協商並取得同意,或以補償與改證方式處理。出口商可視風險要求保兌或其他付款保障。

【相關法規】

UCP 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大綱】

UCP 600下信用證一律不可撤銷,未載明亦同;開證行不得單方撤銷或任意修改,受益人應以保兌與條款設計降低後續付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