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遠期D/P與進口國當地慣例風險。
【案例概要】
出口商採30天付款交單,卻未了解當地實務上承兌後即可提貨,買方因而未付款先取得貨物,最終只追回85%貨款。
【案情介紹】
D.T.進出口公司以D/P 30天向拉美G貿易有限公司出口黃豆。托收行6月20日向付款人提示,對方拒付。後查明當地慣例允許付款人承兌後取得單據提貨,買方因而在未付款前取得貨物,出口商最終只追回85%貨款。
【案情分析】
遠期D/P的法律名稱與各地銀行操作慣例可能不完全一致。若當地實務把遠期D/P按承兌後放單處理,其實質風險接近D/A。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選擇托收方式時,不能只看合同上的D/P字樣,也要了解進口地銀行如何實際操作。
【參考解答】
出口商應在交易前向銀行確認目的國遠期D/P的實務操作,必要時改用信用證或即期D/P,以避免承兌後即失去貨權。
【相關法規】
Cases檔列示《URC522》關於托收行依指示辦理之規範。
【大綱】
遠期D/P在不同國家可能有不同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