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遠期D/P與進口國當地慣例風險。

【案例概要】

出口商採30天付款交單,卻未了解當地實務上承兌後即可提貨,買方因而未付款先取得貨物,最終只追回85%貨款。

【案情介紹】

D.T.進出口公司以D/P 30天向拉美G貿易有限公司出口黃豆。托收行6月20日向付款人提示,對方拒付。後查明當地慣例允許付款人承兌後取得單據提貨,買方因而在未付款前取得貨物,出口商最終只追回85%貨款。

【案情分析】

遠期D/P的法律名稱與各地銀行操作慣例可能不完全一致。若當地實務把遠期D/P按承兌後放單處理,其實質風險接近D/A。

【爭議大綱】

  1. 當地商業慣例能否改變遠期D/P的實際風險?
  2. 代收行依當地慣例放單時責任如何判斷?
  3. 出口商應如何事前調查結算慣例?

【意見討論】

選擇托收方式時,不能只看合同上的D/P字樣,也要了解進口地銀行如何實際操作。

【參考解答】

出口商應在交易前向銀行確認目的國遠期D/P的實務操作,必要時改用信用證或即期D/P,以避免承兌後即失去貨權。

【相關法規】

Cases檔列示《URC522》關於托收行依指示辦理之規範。

【大綱】

遠期D/P在不同國家可能有不同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