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外商投資合同終止後,免稅進口設備與原材料的補稅責任及處理方式。

【案例概要】

中韓合資企業因進口設備無法生產合格產品而發生爭議,中方要求終止合資合同並由韓方承擔免稅進口設備與原材料應補繳的關稅、增值稅。核心在於納稅義務人究竟是外方投資人還是合營企業,以及合同終止後監管期內免稅設備可如何處置。

【案情介紹】

韓國公司以設備作為主要出資,合營企業依外商投資政策免稅進口設備與原材料。設備安裝調試後始終無法生產合格產品,合營企業也無法依計畫出口並核銷免稅原料,形成約人民幣400餘萬元稅費。中方遂提起仲裁,要求韓方承擔補稅。

【案情分析】

免稅待遇的直接主體為進口設備的合營企業。即使設備屬外方出資,進口及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法律主體仍為境內合營企業。合同終止後,監管期內設備若在境內處置,原則上應依法辦理補稅或結轉;若經批准復運出境,則可避免補徵關稅。

【爭議大綱】

一、韓方是否為補繳關稅與進口環節稅的納稅義務人;二、補稅是否可視為中方損失;三、合營企業清算時免稅設備可採取哪些合法處置方式。

【意見討論】

本案區分了投資合同責任與海關納稅義務。某一合營方可能因合同違約承擔民事責任,但不等於其當然成為海關法上的納稅義務人。

【參考解答】

中方要求韓方直接承擔全部補繳關稅的請求不能成立。監管期內的免稅設備可依法補稅後處置、經批准結轉給具有同等優惠資格的企業,或經海關批准復運出境;補繳稅款的納稅義務原則上仍由合營企業承擔。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減免稅相關規定。

【大綱】

免稅設備的納稅義務與投資合同違約責任是兩個不同層次;合同終止不會自動把海關稅負轉嫁給外方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