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台減免稅設備進行融資租賃後,部分所有權恢復、部分尚未恢復時的責任判斷。
【案例概要】
企業對數台減免稅設備進行售後回租,其中部分設備於案件查發後已解除融資租賃並恢復所有權,另有設備仍未能完成解除。海關需依設備實際使用狀態與危害後果判斷責任。
【案情介紹】
企業在未經海關許可的情況下,將減免稅設備所有權轉至融資租賃公司並返租。案件查發後,部分設備已解除協議並恢復海關監管,部分設備所有權仍在租賃公司名下,但實際使用人、使用地點與用途均未改變。
【案情分析】
擅自進行融資租賃仍屬擅自處置海關監管貨物。處罰裁量可考量是否恢復所有權、設備是否仍在核准地點由原企業使用,以及有無造成稅款流失。
【爭議大綱】
一、不同設備恢復所有權程度不同是否影響責任;二、未造成使用主體與用途改變能否從輕;三、危害後果尚未完全消除時如何處理。
【意見討論】
融資租賃案應逐台、逐項判斷,不宜只看整體交易名義。不同設備可能因後續補救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裁量結果。
【參考解答】
企業仍構成違規,但設備實際用途與地點未改變,且部分已恢復所有權,可作為從輕處罰因素;尚未恢復所有權者仍應持續補正監管狀態。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大綱】
融資租賃違規的核心在於是否擅自處置監管貨物;後續恢復所有權與實際用途未變,主要影響處罰幅度而非違規成立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