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融資租賃後設備遭法院查封、拍賣並造成稅款流失時的海關責任。

【案例概要】

造船公司將免稅設備售後回租,後因經營困難停產並發生債務糾紛,法院查封並公開拍賣設備。案件不再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權轉移,而進一步造成海關監管失控與稅款損失。

【案情介紹】

2009年造船公司與財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將免稅造船裝備所有權轉讓並返租。2011年公司停產,法院因債務糾紛查封設備並於同年拍賣以償債。海關稽查後認定相關行為影響海關監管與稅款徵收。

【案情分析】

與前兩案相比,本案融資租賃最終導致設備被第三方處分,危害後果具體發生,已非單純程序性違規。海關可依擅自處置監管貨物且造成漏稅的情形處罰,並責令補繳稅款。

【爭議大綱】

一、法院拍賣是否改變企業原先違規性質;二、稅款流失如何影響處罰幅度;三、融資租賃造成監管失控時是否仍可按程序性違規處理。

【意見討論】

企業一旦把監管設備置入可被第三方處分的融資結構,就會放大後續債務風險與關務風險。海關監管要求實質上也是對國家稅收債權的保護。

【參考解答】

企業構成擅自處置海關監管貨物,且因法院拍賣造成漏繳稅款,應承擔較重責任。原書案例海關最終罰款600萬元,約為案值7%,並責令補繳稅款。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及相關補稅規定。

【大綱】

當融資租賃最終導致設備脫離監管並造成稅損時,案件性質會從偏程序性的違規轉為具有實質危害後果的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