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減免稅設備作為貸款反擔保抵押物時的海關許可與合規程序。
【案例概要】
藍海公司為垃圾轉運處理中心項目融資,將項目下免稅進口設備設定反擔保抵押,但未先取得海關許可。案件討論抵押是否違規,以及企業若確有融資需求應如何合法辦理。
【案情介紹】
藍海公司以建設-委託經營-移交方式承接項目,為取得6,000萬元貸款,由中融公司提供信用保證,並以項目免稅進口設備作為反擔保抵押物。設備仍處於五年海關監管期限內。
【案情分析】
特定減免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監管期內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抵押、質押或留置。企業如需抵押,應向主管海關申請,並提供等值保證金、金融機構保函,或提交保障海關稅款優先受償的承諾文件等。
【爭議大綱】
一、抵押是否等同實際轉移設備;二、只設定擔保權是否仍構成處置;三、海關允許抵押時企業需提供哪些稅款保障。
【意見討論】
抵押雖未立即移轉占有,但債務不履行時抵押權人可能拍賣或變賣設備,因此足以影響海關監管與稅款優先權。
【參考解答】
未經海關許可設定抵押構成違規。合法抵押應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提供相應稅款擔保,經核准後再簽署並備案抵押、貸款合同;需要延期者亦須依規定提前申請。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抵押規定。
【大綱】
監管期內減免稅設備不能直接當作一般固定資產設定抵押,核心在於事前海關核准與國家稅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