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減免稅項目確認書被撤銷後,企業是否應補繳進口設備稅款及海關補稅程序是否合法。

【案例概要】

A公司依鼓勵投資項目取得免稅資格並進口印刷設備,之後專案確認書被審批機關收回。海關因此補徵稅款,企業對免稅資格消失與補稅時效提出爭議。

【案情介紹】

A公司2016年取得專案確認書並辦理設備減免稅進口。其後B經委收回專案確認書,意味該項目不再屬國家鼓勵發展項目。N海關在法定期限內向A公司填發稅款繳款書,並於補稅決定前履行告知程序。

【案情分析】

政策性減免稅依賴特定項目資格。當項目確認書被撤銷,設備失去享受免稅待遇的事實基礎,海關有權依法補徵稅款。判斷補稅是否合法還需檢查補徵時效與告知程序。

【爭議大綱】

一、專案確認書撤銷是否使既有免稅待遇失效;二、海關是否有權追補稅款;三、補稅決定是否超過法定期限並履行程序保障。

【意見討論】

減免稅不是一次性的形式審批,而是建立在持續存在的政策資格與事實基礎上。資格消失後,企業不能只以原先曾取得證明為抗辯。

【參考解答】

專案確認書被收回後,免稅待遇的基礎消失,海關依法補徵稅款具有依據。原書指出N海關在一年法定補徵期限內作成處理,並事先送達補稅告知書,程序合法。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二條;《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

【大綱】

政策性減免稅資格一旦被撤銷,海關可在法定期限與程序內補徵原先減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