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減免稅設備進口後,在後續監管期間交由關聯公司使用是否構成違規。

【案例概要】

D公司免稅進口設備後因廠房尚未完工,將設備暫時交由與其共同成立的E公司使用。D公司認為兩家公司屬同一集團且只是暫時安排,但海關監管要求設備僅能由核准主體、在核准範圍內使用。

【案情介紹】

2010年D公司持征免稅證明免稅進口設備。因自身廠房尚未具備使用條件,D公司把設備直接交由關聯企業E公司使用,預計待自身廠房建成後再取回。

【案情分析】

減免稅貨物放行後仍屬後續監管範圍,不能因進口手續完成而任意改變使用主體。D公司未經海關許可將設備交由E公司使用,即使屬關聯企業、使用時間暫時,也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爭議大綱】

一、關聯公司是否可視為同一使用主體;二、暫時借用是否屬移作他用;三、進口申報完成後企業是否仍負持續監管義務。

【意見討論】

關務合規不能只停留在進口報關時點。設備進口後的實際使用、管理與處置同樣是海關監管的重要部分。

【參考解答】

D公司未經海關許可將減免稅設備交由E公司使用,構成違規。關聯關係並不能排除兩個法律主體的獨立性,海關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要求企業恢復合規狀態。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大綱】

減免稅設備的合規義務延續至進口後監管期間;未經許可交由關聯企業使用,仍可能構成擅自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