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減免稅設備進口後,在後續監管期間交由關聯公司使用是否構成違規。
【案例概要】
D公司免稅進口設備後因廠房尚未完工,將設備暫時交由與其共同成立的E公司使用。D公司認為兩家公司屬同一集團且只是暫時安排,但海關監管要求設備僅能由核准主體、在核准範圍內使用。
【案情介紹】
2010年D公司持征免稅證明免稅進口設備。因自身廠房尚未具備使用條件,D公司把設備直接交由關聯企業E公司使用,預計待自身廠房建成後再取回。
【案情分析】
減免稅貨物放行後仍屬後續監管範圍,不能因進口手續完成而任意改變使用主體。D公司未經海關許可將設備交由E公司使用,即使屬關聯企業、使用時間暫時,也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爭議大綱】
一、關聯公司是否可視為同一使用主體;二、暫時借用是否屬移作他用;三、進口申報完成後企業是否仍負持續監管義務。
【意見討論】
關務合規不能只停留在進口報關時點。設備進口後的實際使用、管理與處置同樣是海關監管的重要部分。
【參考解答】
D公司未經海關許可將減免稅設備交由E公司使用,構成違規。關聯關係並不能排除兩個法律主體的獨立性,海關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要求企業恢復合規狀態。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大綱】
減免稅設備的合規義務延續至進口後監管期間;未經許可交由關聯企業使用,仍可能構成擅自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