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約定買方付運費,承運人仍可能向賣方追償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FOB成交,依Incoterms 2020主要運費應由買方負擔,但實際訂艙由出口商安排。貨到目的港後買方拒付運費與提貨,承運人轉向出口商追討,形成「買賣契約責任」與「運送契約責任」不一致的爭議。
【案情分析】
Incoterms規範的是買賣雙方之間的費用與風險配置,並不當然拘束承運人。若出口商自己與船公司簽訂運送契約,即使買賣契約寫明FOB、運費由買方負擔,承運人仍可能依運送契約向締約的出口商請求運費及相關費用。
因此,FOB不代表出口商只要寫「Freight Collect」就能完全免除運費責任。真正的關鍵在於誰是運送契約當事人,以及訂艙時是否以買方名義並具明確授權。
【爭議大綱】
【參考解答】
若由出口商代為訂艙,應取得買方書面授權並明確以買方名義操作;運送契約、提單及費用條款也應保持一致。若出口商已成為運送契約當事人,對承運人的責任與對買方的內部追償應分開處理。
【相關規則】
Incoterms® 2020 FOB;民法代理與第三人給付等相關規定。
【大綱】
FOB規範買賣雙方,不必然排除承運人依運送契約向出口商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