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條件下買方未派船致延遲裝運,違約責任與損害分配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條件出口成衣給日本T&R公司,契約明定買方須於指定日期派船到港。買方首批派船延誤,第二批又要求延期,造成ABC額外倉儲與排程成本。

【案情介紹】

契約採FOB指定裝運港、分兩批交貨及即期信用狀。附件明載買方派船期限及延誤造成之損失由買方負擔。買方實際未依期派船,並要求第二批延後兩個月。

【案情分析】

FOB下買方需負責訂艙、派船並提供足以使賣方裝貨的通知。買方未派船會使賣方無法完成交貨,若契約又明定到港期限,買方的遲延更明確屬可歸責事由。賣方同意延期不當然表示放棄損害賠償;可請求者以可證明的直接成本為主。

【爭議大綱】

買方派船義務;船源不足是否免責;延期是否等於權利放棄;損害範圍與舉證。

【意見討論】

較可採見解是買方應負主要違約責任並補償倉儲、堆存、改艙與重新排程等合理成本。

【參考解答】

買方未依FOB條件履行派船與通知義務,通常構成違約;賣方可請求直接且可證明的合理損害。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OB);UCP 600。

【大綱】

FOB買方須派船與通知;延誤風險回到買方;賠償以直接可證明成本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