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承兌交單下買方提貨後拒付的信用風險。

【案例概要】

出口商採D/A 30天,買方承兌後取得全套單據與貨物,之後以商業發票問題拒付,最終出口商只能降價結案。

【案情介紹】

某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向非洲C D.有限公司出口凍野味食品,付款條件為見票30天承兌交單。3月5日裝船、3月8日辦理D/A 30天托收。4月17日托收行通知付款人已承兌並取得單據;到期時買方以商業發票不符當局要求、無法通關為由拒付。後查知貨物已被提走售出,買方實因資金困難拖延付款,最後降價25%結算。

【案情分析】

D/A的核心風險是買方只需承兌即可取得單據與貨物,而賣方在到期前沒有實際收款。若買方信用惡化,貨權已失後追款能力大幅下降。此外,進口國對發票等單據的特殊要求也應事前確認。

【爭議大綱】

  1. D/A為何使賣方承擔較高信用風險?
  2. 買方取得貨物後再拒付,賣方有何弱點?
  3. 進口國單據要求應如何事前確認?

【意見討論】

D/A較適合資信可靠、長期往來的買方。新客戶或高風險市場若採D/A,應搭配信用保險、擔保或提高預付款比例。

【參考解答】

出口商應在採D/A前充分調查買方資信,並確認進口國單據要求。若付款保障不足,應改用信用證或其他更安全方式。

【相關法規】

Cases檔列示托收相關規則及進口國單據要求之風險。

【大綱】

D/A讓買方在付款前取得貨物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