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部分信用狀加托收控單,降低押金又維持收匯保障
【案例概要】
ABC公司出口高額機電設備給新客戶B公司。若開立全額信用狀,B公司需繳高額押金或占用大量授信;若改採全額托收,ABC公司又承擔過高拒付風險。雙方因此採「部分不可撤銷信用狀+部分D/P托收」的混合方式,以降低買方押金壓力並維持出口商對單據與貨權的控制。
【案情介紹】
B公司因全額開狀資金壓力過大,希望改用D/P。ABC公司考量設備客製化且退運、轉售成本高,拒絕全額托收。雙方最後討論以部分信用狀支付一部分貨款,其餘透過D/P托收收取,並將運輸單據的放單條件與全額付款連動。
【案情分析】
部分信用狀可降低買方押金與授信占用;D/P托收則讓出口商在未收妥餘款前仍掌握運輸單據。關鍵不是簡單把兩種工具並列,而是要讓信用狀、托收指示與買賣契約彼此一致,明確規定未全額付清不得放單,以及買方拒付時單據如何處置。
【爭議大綱】
混合結算是否會造成銀行責任不清?若買方已付信用狀部分卻拒付托收部分,出口商如何降低損失?控單條款應如何設計?合約與信用狀不一致時誰承擔最大風險?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採部分不可撤銷信用狀+D/P托收,並明確約定全額付清後才放單。
反方:全部採托收以節省費用與押金。此作法將拒付、滯港、退運與轉售風險集中在出口商。
【參考解答】
建議以部分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一部分貨款,其餘採D/P托收。信用狀、托收指示與買賣契約應一致規定放單條件、付款順序及拒付處理,確保未全額付款前出口商仍能控制單據。
【相關法規】
UCP 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URC 522/托收統一規則
【大綱】
大額交易可利用部分信用狀降低買方押金占用,再以D/P托收控制餘款與單據;真正安全的關鍵是三份文件的付款與放單條件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