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托收條件由D/P改為D/A後的風險轉移。

【案例概要】

出口商同意將原即期D/P改為D/A 60天,買方取得貨物後不付款,代收行的單據處理也加重了損失。

【案情介紹】

某托收行受理一筆D/P at sight出口托收。進口商要求改為D/A 60天,出口商同意。進口商承兌後提走貨物,之後未付款;代收行又未退回全部單據,出口商最終無法順利收回貨款。

【案情分析】

付款交單改為承兌交單,實質上把「付款後放單」變成「承諾日後付款即放單」,賣方承擔的信用風險大幅提高。銀行依明確托收指示辦理時,一般不對買方最終付款結果負責。

【爭議大綱】

  1. D/P改D/A後賣方承擔何種新增風險?
  2. 銀行在托收中的責任範圍為何?
  3. 提單收貨人設計如何影響貨權控制?

【意見討論】

付款方式變更不是單純行政修改,而是信用風險重新分配。賣方應重新評估買方資信後才同意。

【參考解答】

出口商不應在缺乏充分信用保障下輕易把D/P改成D/A。若必須修改,應強化擔保並確保運輸單據仍可有效控制貨物。

【相關法規】

Cases檔列示《URC522》托收規則。

【大綱】

D/P改D/A會顯著提高賣方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