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定金預付加托收,縮小雙方風險落差的折衷方案

【案例概要】

ABC公司出口機電設備給B公司。出口商希望先收款以降低拒付風險,進口商則希望看到貨運單據後再付款,雙方又不想使用信用狀。本案採「電匯預付定金+D/P托收收取餘款」作為折衷,讓定金成為拒付時的損失緩衝。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B公司為首次合作。若全額托收,貨到港後買方拒付將使出口商承擔滯港、退運與轉售風險;若全額預付,買方又擔心賣方延遲交貨或品質不符。雙方因此以部分定金搭配跟單托收安排付款。

【案情分析】

預付款對出口商有利,托收則較有利於進口商。兩者結合能降低單方風險。定金的功能不只是表示交易誠意,更可用來抵銷拒付時的退運費、港雜費、倉租、利息與價差損失。定金比例應依產品客製化程度、轉售難度、買方信用與拒付成本調整;餘款宜採D/P而非D/A,以避免實質賒銷風險。

【爭議大綱】

定金比例應如何設定?買方以品質爭議拒付時如何處理?D/P與D/A應如何選擇?在不使用信用狀下,如何兼顧買方對賣方履約的疑慮?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採預付定金+D/P托收,並在契約明定拒付處置與定金抵扣範圍。

反方:全部用托收即可。此作法雖省下部分成本,但拒付後的物流與資金損失仍集中在出口商。

【參考解答】

建議出貨前以電匯收取合理比例定金,出貨後以D/P托收收取餘款。契約應明定定金用途、拒付時費用抵扣、貨物處置與品質爭議程序。

【相關法規】

URC 522/托收統一規則

【大綱】

不用信用狀時,可藉由「預付定金+D/P托收」降低出口商拒付損失,同時避免買方全額預付;定金比例與拒付處置是風險平衡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