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通知行合理注意義務下的多次查證成功阻詐
【案例概要】
台灣A銀行收到一份格式完整、條款清楚的SBLC電文,顯示由境外I銀行開立,受益人為A銀行轄下分行,用於借款人H公司申請融資擔保。然而該電文缺乏密押,A銀行不以外觀判真,改以SWIFT正式查詢。其後又收到疑似加押電傳,雖密押相符但內容不完整且未正面回覆查詢。A銀行基於對受益分行與授信風險的責任,持續要求I銀行以SWIFT格式明確確認。最終I銀行回覆該SBLC為偽造,A銀行因此及時阻斷借款人以假SBLC申貸的詐騙。
【案情介紹】
A銀行收到總行轉來之SBLC電稿:金額500萬美元、效期一年、開證行顯示為I銀行,申請人為H公司,受益人為A銀行轄屬分行(貸款銀行)。
由於電稿未附密押或可驗證要素,A銀行無法確定其表面真實性,當日即透過SWIFT以MT799向I銀行發出查詢,要求以SWIFT正式確認。
隔日A銀行又收到一份自稱來自I銀行的加押電傳,密押核對相符,但報文不完整、用語含糊,且未回答A銀行提出的具體查詢點。
A銀行不因「密押相符」就視為已確認,再次透過SWIFT要求I銀行以正式格式、完整內容回覆並明確確認真偽。
後續I銀行回覆稱該證為偽造,但引用參考號與受益人資訊出現錯誤,A銀行為避免誤判並保障相關各方權益,持續第三次、第四次追問,要求I銀行釐清。
最終I銀行以SWIFT正式明確回覆:該SBLC為偽造。A銀行據此停止通知及相關授信作業,成功攔阻詐騙。
【案情分析】
通知行的核心風險在於:一旦通知受益人,市場往往默認通知行已就表面真實性做過合理查核。若通知行草率轉遞,受益人因信賴而受損,銀行信用也會受挫。
本案的關鍵不是「查到偽造」本身,而是A銀行如何面對兩個迷惑點:第一份電文格式漂亮但無密押;第二份電文密押相符但內容不完整、未正面回覆。A銀行選擇持續追問,符合合理注意義務。
偽造案件常見「半真半假」策略:用真密押或疑似相符的驗證片段混淆視線,再用不完整內容拖延時間,促使銀行先行通知或先行放款。
SBLC多用於融資擔保,與一般商品交易信用證不同,若銀行誤認為真而放款,損失通常直接落在銀行資產端,代價更高。
【爭議大綱】
在「密押相符但內容不完整」情況下,通知行是否可視為已完成表面真實性查核?最低標準為何?
通知行對受益人與申請人同時負責時,遇到不一致回覆(參考號錯誤等)應如何處理才不致誤傷無辜?
連續多次查詢造成時效延遲,若客戶主張損失,銀行如何證明自己已盡合理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