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成套設備分期付款下的信用狀與保函組合控風險

【案例概要】

ABC公司與海外電信營運商B公司簽訂成套設備供貨協議,付款分為10%預付、75%貨款與15%保留款。買方擔心先付定金後賣方不履約,賣方則擔心尾款與保留款延付。本案以「信用狀+保函」分別處理貨款、預付款與履約風險。

【案情介紹】

ABC公司提供硬體、安裝、測試與教育訓練。合約約定10%預付款啟動採購與排產,75%依發票與出貨文件付款,15%於設備正常運營滿6個月後支付。B公司關注預付款返還風險;ABC公司關注尾款與驗收爭議造成的收款延遲。

【案情分析】

不同付款階段應搭配不同工具。75%可文件化貨款適合用不可撤銷信用狀;10%預付款可由賣方提供預付款保函;履約與保固風險可用履約保函或保固保函;若15%尾款風險較高,買方可提供付款保函或SBLC。信用狀不宜塞入複雜實質驗收條件,否則容易讓付款機制失去可操作性;保函索賠條件也要明確且可文件化。

【爭議大綱】

75%貨款的信用狀條件應寫到多細?預付款保函索賠條件如何兼顧買賣雙方?15%保留款是否需另加保障?發生驗收爭議時如何避免信用狀付款被無限拖延?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貨款用不可撤銷信用狀,預付款與履約風險則以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處理,必要時再為尾款加付款保函或SBLC。

反方:全部改成匯款分期。此作法雖簡單,但會把不同階段的跨境信用風險直接留給交易雙方。

【參考解答】

建議採「信用狀+保函」組合:75%貨款用不可撤銷信用狀;10%預付款由賣方提供預付款保函;履約與保固部分視專案需要設履約或保固保函;15%保留款若風險較高,可要求付款保函或SBLC。

【相關法規】

UCP 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URDG 758/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

ISP98/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