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下擔保提貨與銀行雙重付款風險。

【案例概要】

銀行在正本提單未到前替進口商出具擔保提貨,之後又對信用證單據承兌付款,最終因進口商已將貨物轉售而遭受重大損失。

【案情介紹】

1995年4月20日,國內A銀行分行開立78萬美元、見單後90天付款的跟單信用證。5月28日進口商要求銀行憑副本提單出具擔保證明先提貨,銀行同意。半個月後國外正本單據到達,銀行承兌付款,之後才發現進口商已將貨物提走並倒賣,造成銀行對同批貨物承擔重大損失。

【案情分析】

擔保提貨使銀行在尚未掌握正本提單時先對承運人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資信不足、未收足保證金或反擔保,銀行可能同時承擔信用證付款義務與擔保提貨責任。

【爭議大綱】

  1. 擔保提貨為何可能導致銀行重複承擔風險?
  2. 銀行應如何審查申請人與反擔保?
  3. 正本提單如何控制才能降低銀行風險?

【意見討論】

擔保提貨不應作為例行便利措施,而應視為高風險授信行為,尤其當申請人資信、保證金不足時。

【參考解答】

銀行應嚴格審查申請人資信,要求足額保證金或反擔保,並設計正本提單直接交付承運人或銀行控制的流程。

【相關法規】

Cases檔列示UCP及URC522相關規定。

【大綱】

擔保提貨會使銀行在正本單據未到前承擔額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