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開證行拒付通知期限與一次提出不符點原則。
【案例概要】
出口商因不了解UCP對拒付通知的期限與程序要求,未能反駁開證行後續新增的不符點,最終被迫降價。
【案情介紹】
F.O.S.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議付行指出提單可能存在不潔淨問題,出口商出具保證書後議付。開證行先拒收單據,之後又追加發票內容不符。F.O.S.公司因不熟悉UCP500關於拒付通知的規定,未能及時據理抗辯,最後降價結案。
【案情分析】
Cases檔指出,UCP500要求銀行在收到單據後的規定期限內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點。若開證行逾期或分次追加理由,受益人可據此抗辯。對非單據化條款也不應自行添加文件要求。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信用證爭議中,不只要判斷單據內容,也要檢查銀行拒付程序是否合規。
【參考解答】
受益人應核對拒付通知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一次列明全部不符點;如程序不符,可立即向開證行提出抗辯。
【相關法規】
《UCP500》第13條、第14條。
【大綱】
拒付理由受時間與通知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