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對開信用證、承兌效力與法院止付命令。

【案例概要】

對開信用證交易中,一方信用證已承兌,後因交易欺詐疑慮由法院發布止付令,引發銀行承兌義務與司法命令衝突。

【案情介紹】

某年6月28日,H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申請開立90天遠期對開信用證,金額968,347.90美元,受益人為韓國CONS公司。7月8日收到回頭信用證,但條款不符並含不利軟條款,H公司仍接受。7月19日韓國銀行提交單據,H公司於26日同意承兌,付款日10月23日。9月16日有人要求撤銷相關信用證未果;10月6日法院因受益人涉嫌欺詐發布止付令,銀行遂停止付款。

【案情分析】

信用證一經承兌,原則上形成獨立且確定的付款承諾,不宜由當事人單方面撤銷。但法院依法作出的止付命令具有司法效力,銀行須依命令處理。對開信用證若上下兩證條款未能嚴格銜接,風險會進一步放大。

【爭議大綱】

  1. 已承兌信用證能否由當事人單方撤銷?
  2. 銀行應如何處理法院止付命令?
  3. 回頭信用證條款不符是否影響整體交易安全?

【意見討論】

對開信用證常被用於互相支撐的交易,任何一方出現軟條款、欺詐或司法介入,都可能造成整體結算停擺。

【參考解答】

已承兌信用證原則上不能任意撤銷,但銀行應遵守法院有效止付命令。交易開始前應確保對開信用證條款完全銜接並避免軟條款。

【相關法規】

Cases檔以信用證獨立性、承兌效力及法院止付命令為分析依據。

【大綱】

承兌會強化銀行的信用證付款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