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敏感物項出境維修與出口許可證要求。
【案例概要】
某公司將列入《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授權管理目錄》的貨物送往境外維修,申報時因未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遭海關退單。
【案情介紹】
企業認為貨物只是出境維修,但海關認定該貨物屬受管制敏感物項,仍須依規定提交出口許可證或不屬管制範圍的證明。
【案情分析】
原書指出,列入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管理目錄的物項,不論採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至何國家或地區,均應依規定申請出口許可並於報關時主動出示。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企業不能以交易目的非銷售為由排除出口管制。維修、借用、展示等形式,只要構成受管制物項出境,都可能觸發許可要求。
【參考解答】
海關退單有依據。企業應先確認物項是否屬管制目錄,屬管制者應依法申辦相應出口許可;如不屬管制範圍,亦應按規定取得可供海關查驗的證明。
【相關法規】
商務部、海關總署《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目錄。
【大綱】
本案說明出口管制以物項與行為為核心,出境維修亦可能需要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