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託收交易搭配FOB/CFR等條件時的保險遺漏風險控管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CFR條件出口布料,付款採D/A。依交易條件買方應自行投保,但若買方忘記投保又發生海難,買方可能因貨損拒絕承兌或到期付款,使出口商同時面臨貨物損失與收款風險。
【案情分析】
CFR、CPT、FOB、FCA等條件並不要求賣方替買方投保。若付款採信用狀,出口商在相符交單後通常有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障;但D/P、D/A屬託收,銀行不提供付款保證,買方是否願意付款仍是主要風險。
因此,當付款方式與貿易條件組合使貨物風險已移轉買方、但出口商仍未收款時,買方漏保會放大出口商的間接損失。出口商可要求買方事先提供保險證明,或自行投保或有利益險等保障其剩餘利益。
【爭議大綱】
【參考解答】
高額託收交易應把買方保險證明列為出貨前控制點;若風險承受能力不足,應改用信用狀、出口信用保險或其他更有保障的付款安排。貨損發生後則應立即確認保險狀態、控制提單、評估轉售與向承運人求償的可能性。
【相關規則】
Incoterms® 2020 CFR、CPT、FOB、FCA;URC 522。
【大綱】
買方負責投保不代表出口商沒有收款風險,尤其在D/P、D/A交易中更需事前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