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瀕危物種製品進境、海關扣留與扣留期限。
【案例概要】
辛某自美國收受兩件疑似象牙雕刻工藝品,經鑒定確認為象牙製品且非文物,因無法提供允許進口證明,海關予以扣留,後續並依法延長扣留期限。
【案情介紹】
涉案雕刻品經瀕危物種管理部門及文物鑒定機構鑒定,確認為象牙製品、現代工藝品。辛某主張屬文物並提起訴訟,後又對延長扣留期限提出行政覆議。
【案情分析】
原書指出,象牙及其產品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國內相關規定限制。沒有允許進出口證明,海關有權依法扣留。扣留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因案件調查需要並經批准可以延長一年,覆議、訴訟期間不計入期限。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是否屬文物與是否屬瀕危物種製品是兩套不同的監管問題。即使具文物屬性,也不當然排除象牙材質所觸發的進出口許可要求。
【參考解答】
海關有權扣留。若依法取得允許進口證明並符合其他監管要求,方可能放行。原書認為本案延長扣留期限符合相關規定。
【相關法規】
《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大綱】
本案說明特殊材質物品進境必須同時考量海關監管、瀕危物種許可與程序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