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瀕危物種製品進境、海關扣留與扣留期限。

【案例概要】

辛某自美國收受兩件疑似象牙雕刻工藝品,經鑒定確認為象牙製品且非文物,因無法提供允許進口證明,海關予以扣留,後續並依法延長扣留期限。

【案情介紹】

涉案雕刻品經瀕危物種管理部門及文物鑒定機構鑒定,確認為象牙製品、現代工藝品。辛某主張屬文物並提起訴訟,後又對延長扣留期限提出行政覆議。

【案情分析】

原書指出,象牙及其產品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國內相關規定限制。沒有允許進出口證明,海關有權依法扣留。扣留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因案件調查需要並經批准可以延長一年,覆議、訴訟期間不計入期限。

【爭議大綱】

  1. 海關是否有權扣留象牙製品?
  2. 何種情況下可放行?
  3. 延長扣留期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意見討論】

是否屬文物與是否屬瀕危物種製品是兩套不同的監管問題。即使具文物屬性,也不當然排除象牙材質所觸發的進出口許可要求。

【參考解答】

海關有權扣留。若依法取得允許進口證明並符合其他監管要求,方可能放行。原書認為本案延長扣留期限符合相關規定。

【相關法規】

《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大綱】

本案說明特殊材質物品進境必須同時考量海關監管、瀕危物種許可與程序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