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強制性產品認證與進口前加貼3C標誌。
【案例概要】
某貿易公司進口雷射印表機及雷射一體機共800台,口岸查驗時發現未加貼3C認證標誌,檢驗檢疫機構作出退運處理。
【案情介紹】
涉案惠普、富士施樂等雷射印表機屬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商品,但進口時未完成3C標誌要求。
【案情分析】
原書指出,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須經指定認證機構認證,取得認證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進口或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雷射印表機屬目錄內產品,因此應在進口前完成標誌要求。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認證證書與產品標識均屬市場准入的一部分,不能只取得認證而忽略實物標誌要求。
【參考解答】
原書認為退運處理合理,因雷射印表機屬強制認證目錄商品,應在進口前完成3C認證標識。
【相關法規】
《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大綱】
本案強調強制產品認證必須落實到實際進口商品的標識與通關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