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提前申報、運輸工具進境日與進口稅率適用時點。

【案例概要】

A公司於2016年5月31日申報一批尚未到達B海關所在地港口的貨物,6月1日起國家調整相關稅率。B海關要求刪單重報並按新稅率徵稅,A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覆議。

【案情介紹】

裝載貨物的班輪於6月2日抵達境內第一進口港天津新港,6月4日抵達B海關所在地港口。A公司主張其5月31日已正常申報,應適用舊稅率;B海關認為屬提前申報,應適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案情分析】

原書援引《進出口關稅條例》指出,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者,應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因此核心在於判斷5月31日是否屬提前申報,以及何日屬法定運輸工具進境日。

【爭議大綱】

  1. 5月31日申報是否屬提前申報?
  2. 運輸工具進境日如何認定?
  3. 應適用舊稅率或6月1日後的新稅率?

【意見討論】

稅率適用不是以企業提交報關單的時間單獨決定,而須結合申報型態與法定進境時點判斷。

【參考解答】

若屬貨物到達前的提前申報,應依法律規定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計徵,而非單純以企業5月31日提交報關單的日期為準。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相關規定。

【大綱】

本案說明提前申報情形下,稅率適用時點需依法定進境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