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保兌承諾獨立於開證行資信,保兌行如何控管對開證行風險

【案例概要】

ABC公司收到海外不可撤銷信用狀,並由在台營運的外商銀行加保兌。ABC公司出運後準備交單議付,卻被保兌行通知:開證行已宣告破產,因此保兌行不再負議付或付款責任。ABC公司質疑保兌的意義何在。本案結論是:保兌行一旦加保兌,即對受益人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不能以開證行破產為由拒付;保兌行若因此難以向開證行求償,屬其對開證行的信用風險,必須透過限額、擔保與風險分散來管理。

【案情介紹】

ABC公司為降低收匯風險,要求買方開立不可撤銷信用狀並加保兌,保兌行為在台營運的外商銀行。信用狀通知後,ABC公司確認條款可操作即出貨。

出運後,保兌行通知:開證行已破產,保兌行不願承擔付款或議付。ABC公司認為自己之所以放心出貨,是因為有保兌銀行的承諾,若保兌可因開證行破產而撤回,保兌將失去功能。

【案情分析】

開證行破產不是保兌行拒付理由

保兌的本質,是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再另行對受益人作出獨立且第一性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提交相符單據,保兌行即應依其承諾付款,不能以開證行破產作為對抗理由。

保兌行的損失屬「對開證行」的信用風險

保兌行付款後,向開證行追償或請求償付可能受阻,這是保兌行在承作保兌時就必須評估與承擔的風險。

保兌行降低信貸損失的做法

(1) 對開證行設定保兌限額:依開證行資本適足、流動性、資產品質與國別風險核定可承作總量。

(2) 要求償付安排:例如要求更可靠的償付銀行承諾、或事前設定明確的償付路徑與付款條件。

(3) 風險分散與參貸安排:對高風險開證行可採風險分攤、轉分保兌或風險參與,避免集中曝險。

(4) 價格反映風險:以保兌費率與條件反映開證行與國別風險,避免以低價承作高風險業務。

(5) 文件與流程控管:縮短有效期、要求快速交單、降低風險暴露期間。

對出口商的實務提醒

出口商要求加保兌的目的就是轉移開證行風險,因此在接到「拒付理由是開證行破產」時,應回到保兌的法律結構檢視承諾文字,並以相符交單確保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