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提貨擔保讓客戶無提單提貨,銀行易遭詐騙與連帶賠償風險

【案例概要】

ABC公司(進口商)要求開證行因提單未到而出具提貨擔保,先向船公司提走分批到港貨物。銀行因客戶尚有授信額度而連續開出兩份提貨擔保。其後客戶倒閉失聯,銀行才發現實際只有一批貨物,客戶以少報金額與冒領方式提走不屬於該信用狀的第二批貨物,船公司遂向銀行主張損失賠償。此案揭示提貨擔保的詐騙風險與銀行應採取的控管措施。

【案情介紹】

ABC公司向海外採購貨物,開立信用狀且允許分批裝運。第一批貨物先於提單到港,ABC公司急於提貨周轉,向開證行請求出具提貨擔保(以賠償承諾保障船公司)。銀行考量ABC公司在本行尚有足夠授信額度,遂出具第一份提貨擔保。

一週後,第一批單據仍未到,ABC公司又表示第二批貨物已到港,要求再次出具提貨擔保;銀行同樣基於授信額度尚未超限,出具第二份。

不久銀行得知ABC公司倒閉且負責人失聯。之後收到國外寄來的單據,金額顯示其實只有一批貨物,根本不存在第二批。船公司指出:第二份擔保致使一批價值更高的貨物被冒領,要求銀行賠償。

【案情分析】

提貨擔保的法律與實務定位

提貨擔保是銀行對承運人或船公司作出承諾:在未見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若因放貨給特定收貨人而產生任何損失,銀行願意賠償。它的風險不在單據相符與否,而在於「貨物是否被錯放、冒領或詐騙」。

風險為何容易放大

(1) 貨先到單後到是常態:近洋航線尤常見,客戶常以時效施壓。

(2) 銀行掌握資訊不對稱:銀行未必能即時確認是否真有第二批、貨物嘜頭與件數是否一致。

(3) 客戶可能利用授信額度:把提貨擔保當作「先拿貨再說」的槓桿,甚至冒領他人貨物。

本案的詐騙手法

客戶少報第一批金額,營造「信用狀可分批」的假象,再以第二份擔保冒領不屬於該信用狀的貨物,導致船公司依擔保放貨,損失轉嫁到銀行。

防範措施

(1) 在信用狀內與提貨擔保上明確載明貨物嘜頭、件數、信用狀號碼,並要求與到港資料一致。

(2) 透過通知行或議付行取得出運資訊,確認是否已議付、是否存在該批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