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商業發票內容與簽字要求。

【案例概要】

A進出口公司出口85公噸凍沙半雞,因商業發票未清楚落實信用證規格要求且簽字方式不符,被開證行拒付並最終削價結案。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要求商業發票明確表述貨物規格並簽字。A公司製作的發票未充分表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且以印章方式處理簽字要求。

【案情分析】

信用證若對商業發票內容或簽字另有明確要求,受益人即須依該要求製作;不能以一般情況下發票可不簽字等規則取代信用證的特別條款。

【爭議大綱】

發票是否充分描述信用證要求的貨物規格;簽章方式是否符合信用證的具體要求。

【意見討論】

商業發票是核心單據,製作時應把信用證對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簽字的要求逐一轉化為可核對文字。

【參考解答】

信用證已有特別要求時應優先遵守;未完整落實規格或簽字條件,可能構成拒付的不符點。

【相關法規】

UCP500第3條、第20條及商業發票相關規定。

【大綱】

商業發票須準確反映信用證要求。

信用證特別要求簽字時,不可忽略或任意替代。

製單錯誤可直接轉化為收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