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貿易條件與產地證內容不符。

【案例概要】

仰光B商行出售辣椒乾,因未注意信用證中的FOBS條款及產地證受益人名稱填寫錯誤,遭拒付並受損。

【案情介紹】

B與香港A商行訂立FOB仰光合同,但收到的信用證出現FOBS仰光等要求。B未及時要求修改,且產地證錯填A商行為受益人名稱。

【案情分析】

合同與信用證不一致時,受益人應在裝運前提出修改。若接受信用證並據以出貨,銀行將依信用證而非原合同審核單據。

【爭議大綱】

FOB與FOBS條款差異;產地證受益人名稱不一致;受益人是否應在審證階段要求修改。

【意見討論】

審證是避免後續單證不符的第一道防線。合同與信用證的任何責任或費用差異,都應在出貨前解決。

【參考解答】

B商行的核心失誤是未及時識別並修改不利或不一致的信用證條款,同時製單又出現名稱錯誤,形成拒付風險。

【相關法規】

UCP500;相關國際貿易術語規則。

【大綱】

合同與信用證不一致應在裝運前修改。

產地證等單據的名稱資料須與信用證相符。

審證疏失與製單錯誤會疊加付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