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正本、副本與duplicate的單據要求。

【案例概要】

N進出口公司未正確理解信用證對GSP產地證「duplicate/photocopy of original」的要求,以副本辦理議付後遭開證行拒付。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要求提交正本產地證的duplicate或photocopy。N公司將正本寄給客戶,向銀行提交標有copy的副本,開證行認為不符合要求。

【案情分析】

duplicate並不當然等同於標明copy的副本。信用證已對正本及其複製形式作出特別規定時,不能以一般副本規則取代。

【爭議大綱】

copy是否等於duplicate;信用證特別要求是否排除一般副本規則;無法取得要求單據時是否應先改證。

【意見討論】

遇到正本份數、duplicate、copy、photocopy等措辭時應在審證階段確認其可取得性,不可裝運後才以近似文件替代。

【參考解答】

本案應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正本複製件;若實務上無法取得,應在裝運前要求修改信用證。

【相關法規】

UCP500第20條C款、第13條a款。

【大綱】

duplicate與copy並非必然等義。

信用證的特別單據要求優先於一般處理方式。

無法取得指定單據時應先改證而非自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