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手簽發票與影印簽章效力。

【案例概要】

M進出口公司提交的商業發票以膠皮圖章代替手簽,清潔報告則為影印本,開證行因此拒付。

【案情介紹】

信用證明確要求「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及「Signed Clean Reports」。M公司認為一般規則允許發票不簽字或接受複製形式,未依特別要求製作。

【案情分析】

UCP關於商業發票可不簽字的規則,以信用證沒有另行要求為前提。當信用證明確要求手簽或簽字時,受益人必須遵守。

【爭議大綱】

膠皮圖章能否滿足manually signed;影印簽字是否等同有效簽章;一般UCP規則與信用證特別條款何者優先。

【意見討論】

製單人員應區分「signed」與「manually signed」等不同要求,不宜將一般慣例擴張適用至信用證已有明文的情況。

【參考解答】

信用證明確要求手簽時應實際手寫簽字;要求簽字的正本單據亦不能僅依影印簽字滿足。

【相關法規】

UCP500第37條、第20條b款。

【大綱】

信用證特別簽字要求必須嚴格遵守。

一般發票免簽規則不能推翻明確的手簽條款。

影印文件涉及簽字時仍須注意正本與簽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