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收到外資銀行保兌的不可撤銷信用狀,裝運後正欲交單,開證行宣告破產。保兌銀行拒絕付款,僅建議委託收款。案例探討保兌行在信用狀保兌後的責任問題。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收到某外資銀行加保兌的不可撤銷信用狀,裝運後備妥單據交單前,外資銀行通知因開證行破產而拒付,但表示可協助收款。台灣ABC公司面臨無法收款風險。
【案情分析】
依《UCP600》,信用狀一旦保兌,保兌行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無論開證行是否履約。保兌行不能以開證行破產為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爭議大綱】
1.出口商主張保兌銀行必須付款。
2.保兌銀行以開證行破產為由拒絕履行責任。
【意見討論】
•正方(出口商):保兌行為第一性付款人,應無條件付款。
•反方(保兌行):開證行破產構成不可抗力,拒付合理。
→ 正確立場:正方(出口商)
【參考解答】
出口商應堅持交單要求保兌行付款,依《UCP600》,保兌行一旦保兌信用狀,即成為直接付款人,不能藉口開證行破產而免責。
【相關法規】
•《UCP600》第8條
○保兌行一經保兌信用狀,須無條件對受益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