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服裝,原定7月裝運,因貨幣錯誤與備貨遲延,延至9月。外商以電郵通知信用狀已修改,但未寄達正式修改書。台灣ABC公司據此裝運出貨,最終因信用狀未實際修改而遭拒付。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外商成交服裝訂單,合同要求7月裝運。因貨幣錯誤及備貨遲延,台灣ABC公司要求修改信用狀並延後裝期。外商回覆“證已改妥”,但正式修改書未送達。公司仍照常出貨,最終信用狀未修改而遭拒付,並接受以D/P、T/R方式收款,最終未收回貨款。
【案情分析】
本案錯誤包括:
1.合同裝運期過早,導致備貨壓力;
2.要求改證過遲;
3.未收到修改書即出貨;
4.在無保障情況下接受D/P、T/R提貨,風險過大。
【爭議大綱】
1.公司主張外商承諾改證,可依信。
2.外商利用未正式修改信用狀之漏洞,規避付款。
【意見討論】
•正方(公司):外商回電“證已改妥”即應視為信守承諾。
•反方(外商):未正式修改信用狀前,受益人自行承擔風險。
→ 正確立場:反方(外商)
【參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