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立買賣契約後單方改條件,價格暴漲下履約或調整之爭
台灣ABC公司與比利時買方已就鋁線的FOB價格及交期成立契約。其後雙方對改港、改CIF、加價及延後交期反覆提出新條件,但未形成新的共同合意;市場價格暴漲後,ABC拒絕按原價履行。
原契約約定FOB、固定價格及裝運期。買方後續要求改為CIF,ABC則提出大幅加價;買方又改回FOB並要求延期,雙方始終未就變更後條件一致。
原契約經要約與承諾後已成立,後續變更必須另有雙方合意。若變更未成立,原契約仍具拘束力。市場價格上漲通常屬商業風險,不能單憑行情變動拒絕履行;只有在極端且符合台灣民法情勢變更要件時,才可能請求法院調整給付或變更、解除契約。
契約變更未合意的效果;買方單方延後交期;價格暴漲與情勢變更;替代採購與價差求償。
較可採見解是維持原契約拘束力。價格暴漲若只是一般商業風險,賣方拒交仍可能構成違約。
變更未成立,原契約繼續有效;情勢變更門檻高,通常應以調整而非直接免責為優先。
台灣民法第227條之2;Incoterms 2020(FOB、CIF);UCP 600。
契約變更須合意;未合意回到原約;價格暴漲不當然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