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進口電熱水器生產線,合同規定分批交貨並開立信用狀,貨到復驗。首批貨物合格交單付款後,甲公司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通知開證行拒付第二批貨款。探討開證行付款義務及甲公司合理處置方式。
【案情介紹】
甲公司購買電熱水器生產線,分批交貨分批開證,貨到60天內復驗。首批信用狀下A公司合格交單並獲付款。第二批開證後,甲公司發現首批貨物不符,指示開證行拒付第二批,但開證行根據合格單據付款。甲公司拒絕付款贖單。
【案情分析】
依《UCP600》規定,開證行對符合信用狀規定的單據須付款,無關貨物品質爭議。甲公司應依合同約定,向A公司提出索賠,無權要求開證行拒絕付款或拒贖單。
【爭議大綱】
1.甲公司認為貨物不符,開證行應拒付。
2.開證行依信用狀單據審查原則履行付款義務。
【意見討論】
•正方(甲公司):貨物不合格應影響後續付款義務。
•反方(開證行):單據合格即應付款,不涉貨物爭議。
→ 正確立場:反方(開證行)
【參考解答】
甲公司應依合同向賣方A公司索賠,無權指示開證行拒付。開證行基於單據相符原則付款,行為正當。
【相關法規】
•《UCP600》第5條、第7條
○信用狀交易基於單據,不涉及貨物或服務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