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在交易會上接獲外商運動鞋訂單,外商要求支付保證金並開立不可撤銷信用狀。信用狀中設有交單需附外商簽署的允許裝船批准書條款,最終導致出口公司無法出運、無法結匯並損失保證金。案例探討此類詐騙手法與防範。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外商達成出口合同,外商要求先支付30萬元保證金,並承諾開立不可撤銷信用狀。合同並未注意到信用狀設有交單需附買方批准書的條款。待出口企業完成生產並制單時,因無法取得批准書,致無法交單結匯,損失保證金及製造成本。
【案情分析】
這是典型的利用軟條款信用狀進行的詐騙。外商要求保證金,再以控制批准書為手段讓出口商無法交單。賣方的裝運屬合同義務,不應以買方批准為條件,出口公司應於收證時即審慎核對條款,防範此類風險。
【爭議大綱】
1.出口商主張信用狀由知名銀行開立,應無風險。
2.實際上信用狀設有控制性條款,買方可藉此規避責任。
【意見討論】
•正方(出口商):知名銀行信用狀應具有保障性。
•反方(買方):藉設軟條款信用狀達成詐騙目的。
→ 正確立場:反方(買方)利用軟條款設局詐騙
【參考解答】
出口商應拒絕支付保證金,並於信用狀審核時及早發現並拒絕接受控制性條款,防範軟條款信用狀風險。
【相關法規】
•《UCP600》第14條、第5條
○信用狀交易基於單據,不涉及貨物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