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於廣交會接獲外商運動鞋訂單,應外商要求出具銀行保函保證交貨。外商藉拖延樣品確認導致無法如期生產交貨,最終以未交貨為由要求銀行賠償。案例探討此類詐騙手法與出口公司應吸取的教訓。
【案情介紹】
外商要求台灣ABC公司提交銀行保函作為交貨擔保,並以樣品不合格為由拖延確認,最終拖至交貨期限將近仍未確認樣品,出口商無法按期交貨。外商藉此要求銀行根據保函索賠。
【案情分析】
外商藉故拖延確認樣品,實為拖延交貨時程,待交貨期至則以違約為由要求賠償。出口商未在合同中規範樣品確認時限與交貨時間連動關係,亦不應輕易出具銀行保函。
【爭議大綱】
1.出口商主張遭受外商不合理拖延。
2.外商認為出口商未能按期交貨應負責任。
【意見討論】
•正方(出口商):樣品確認被故意拖延,應免責。
•反方(外商):交貨期屆滿,出口商未交貨應賠償。
→ 正確立場:正方(出口商)
【參考解答】
出口商應於合同中約定樣品確認期限及交貨條件,並避免輕易出具銀行保函,以防詐騙。
【相關法規】
•《國際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
○託收程式應以清楚的交貨條件及付款條件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