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狀要求產品責任險時的可保性與拒付風險
【案例概要】
ABC出口嬰幼兒用品,買方在信用狀中要求提示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保單。產品責任險承保的是產品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物損害時的法律賠償責任,與貨物運輸保險不同。
【案情分析】
產品責任險核保會依產品類型、銷售法域、品質制度、過往理賠與責任暴露判斷,並非所有產品都可立即承保。若把這類保單設為信用狀強制交單文件,保險市場的不可保或核保延誤就可能直接轉化成拒付風險。較穩健作法是把產品責任保障放回買賣契約管理,或在開狀前確認保單可取得,再決定是否列入信用狀。
【爭議大綱】
產品責任險是否適合成為信用狀單據;保險公司拒保時風險由誰承擔;是否可用年度保單摘要或其他證明替代。
【意見討論】
正方:產品責任保障應主要由買賣契約管理,信用狀僅在可確定取得文件時使用。(正確)
反方:直接列為信用狀必備單據,控制力高但拒付風險也大。
【參考解答】
產品責任險是法律責任保險,不是貨物損害保險。開狀前須先確認可保性、法域與出單時間。
【相關法規】
Product liability、consumer protection、tort liability等相關制度。
【大綱】
產品責任保險的可保性具有高度個案性,不宜把不確定性直接塞入信用狀付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