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未規定事項與非運輸核心單據內容。
【案例概要】
土產出口公司以CFR出口茶葉,按信用證寄送裝運通知,但通知未列發票金額;買方據此主張保險未生效並拒付。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要求裝運後立即以航空掛號寄送裝運通知給指定保險公司,並將副本隨單據議付,但並未明文要求通知列明發票金額。
【案情分析】
對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如信用證未規定必須載明某一內容,只要其內容不與其他單據矛盾,銀行不應自行增加要求。
【爭議大綱】
裝運通知是否必須列明發票金額;買方以保險未生效拒付是否有依據;銀行能否增加信用證未列明的單據要求。
【意見討論】
受益人應依信用證文字及UCP規則抗辯,不宜因對方提出額外要求便自行承認不符。
【參考解答】
信用證未要求裝運通知載明貨值,且通知內容不與其他單據矛盾時,不能僅以缺少發票金額認定單證不符。
【相關法規】
UCP500第21條。
【大綱】
銀行不得任意增加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內容要求。
非核心單據主要依信用證明文及與其他單據是否矛盾判斷。
面對不合理拒付應以UCP條文精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