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空運裝運日期、交單期限與簽章。

【案例概要】

D.F.公司出口工藝品,空運運單8月7日簽發、貨物8月10日起飛,公司8月14日交單,被以超過5天交單期限及包裝單簽章不符拒付。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要求裝運日後5天內交單。公司在運單上加註實際發運日8月10日,但信用證並未特別要求實際發運日期;包裝單則涉及影印簽章問題。

【案情分析】

依案件所引用UCP500規則,空運單據若信用證未要求實際發運日期,仍以運單簽發日作為裝運日期;因此交單期限應從8月7日起算。

【爭議大綱】

交單期限從運單簽發日或實際起飛日起算;加註實際發運日期是否改變起算日;影印包裝單的簽字是否有效。

【意見討論】

短交單期限要求企業在取得運輸單據後立即轉交製單部門,不能等待實際運輸狀況確認後才開始處理。

【參考解答】

本案應以運單簽發日期計算交單期限;要求簽字的影印單據還須符合UCP500對簽章形式的要求。

【相關法規】

UCP500第20條b款、第27條。

【大綱】

空運交單期限的起算規則與海運有所不同。

信用證未特別要求時,實際發運批註不當然改變裝運日期。

運輸與單證部門須緊密銜接以避免逾期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