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空運裝運日期、交單期限與簽章。
【案例概要】
D.F.公司出口工藝品,空運運單8月7日簽發、貨物8月10日起飛,公司8月14日交單,被以超過5天交單期限及包裝單簽章不符拒付。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要求裝運日後5天內交單。公司在運單上加註實際發運日8月10日,但信用證並未特別要求實際發運日期;包裝單則涉及影印簽章問題。
【案情分析】
依案件所引用UCP500規則,空運單據若信用證未要求實際發運日期,仍以運單簽發日作為裝運日期;因此交單期限應從8月7日起算。
【爭議大綱】
交單期限從運單簽發日或實際起飛日起算;加註實際發運日期是否改變起算日;影印包裝單的簽字是否有效。
【意見討論】
短交單期限要求企業在取得運輸單據後立即轉交製單部門,不能等待實際運輸狀況確認後才開始處理。
【參考解答】
本案應以運單簽發日期計算交單期限;要求簽字的影印單據還須符合UCP500對簽章形式的要求。
【相關法規】
UCP500第20條b款、第27條。
【大綱】
空運交單期限的起算規則與海運有所不同。
信用證未特別要求時,實際發運批註不當然改變裝運日期。
運輸與單證部門須緊密銜接以避免逾期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