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產地證日期與正本提單認定。

【案例概要】

H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開證行以產地證日期晚於提單日期及正本提單不足為由拒付;H公司抗辯後成功收款。

【案情介紹】

信用證並未對產地證簽發日期作特別要求。提交的提單則分別標示Original、Duplicate及Triplicate,開證行對後兩份是否屬正本提出異議。

【案情分析】

信用證未規定產地證日期時,銀行不宜任意加入額外條件;案件亦指出國際實務曾接受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作為一套正本提單的不同份次。

【爭議大綱】

產地證晚於提單日期是否構成不符;Duplicate與Triplicate提單能否視為正本;信用證未規定事項的審單界線。

【意見討論】

即使可依規則抗辯,實務上仍應盡量使產地證日期及正本標識清晰一致,以減少不必要的拒付爭議。

【參考解答】

依本案分析,信用證未特別限制產地證日期,開證行不得據此增加要求;一套提單中標示不同正本份次亦可依實務認定為正本。

【相關法規】

UCP500第21條。

【大綱】

信用證未明文規定的要求不能任意追加。

正本提單應依其格式、標識及國際實務綜合判斷。

形式上更清晰的單據可降低不必要的付款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