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倒簽提單的侵權責任與損失賠償。
【案例概要】
廈門某進出口公司進口310噸聚丙烯,承運人將實際11月7日裝貨的提單倒簽為10月31日,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證裝船期,最終引發訴訟。
【案情介紹】
原告與日本三井物產簽訂CIF廈門合同並修改信用證裝船期至10月30日前後。因船期延誤,承運人代理人倒簽提單。原告發現後要求降價賠償,後對承運人提起訴訟。
【案情分析】
案件將倒簽提單視為欺騙性行為,區別於一般貨損貨差的運輸責任。承運人因倒簽提單造成收貨人損失,可能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害人亦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爭議大綱】
收貨人對承運人是否具有訴權;倒簽行為與市場及費用損失是否有因果關係;原告是否及時採取減損措施。
【意見討論】
倒簽提單不只是單據技術問題,而可能構成獨立侵權。索賠時仍須區分由倒簽直接造成的損失與受害人自身延遲處理造成的擴大損失。
【參考解答】
法院認定承運人倒簽提單構成侵權並判令賠償與該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的損失,同時由原告自行承擔部分未及時減損造成的損失。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項;相關國際慣例。
【大綱】
倒簽提單可能構成獨立於運輸合同責任的侵權行為。
承運人可能喪失依提單主張責任限制或免責的基礎。
損害賠償仍須審查因果關係與受害人的減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