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兩起預期違約糾紛案

【案例概要】

兩起案例均涉及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預見對方可能違約時,是否可以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以及行使不安抗辯權所需的證據與通知條件。

【案情介紹】

案例一:1998年,中國恒通公司認為香港貿易公司將違約,提前中止合同並轉向他公司採購。香港公司提起仲裁。案例二:1998年,中國物資公司與巴西勞斯公司簽訂合同,巴西公司預期無法履行,但中方堅持合同,最終巴西公司未交貨並主張不可抗力,仲裁裁定中方敗訴。

【案情分析】

預期違約下,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不能僅憑主觀判斷,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將不能履行主要義務,並依法通知對方。若未能證明或未履行通知義務,提前中止或解除可能構成自身違約。

【爭議大綱】

中方是否正當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方是否應承擔損失責任?

【意見討論】

當一方預期違約時,應如何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

A. 立即解除合同

B. 提供證據並通知對方

C. 隨意中止履行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行使權利需證據支持與正式通知。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94、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