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一起索賠案的合理解決

【案例概要】

出口水鎂石到貨後,買方聲稱貨物有問題並提出高額索賠,但實地調查顯示實際損失遠低於其主張,爭議核心在於買方處理貨物及計算損失是否合理。

【案情介紹】

1997年底,大連市某進出口公司與美國洛杉磯某台資企業簽訂出口1萬噸水鎂石合同,75%貨款以即期信用證支付,其餘25%貨款於貨物檢驗合格後以電匯支付。貨到後,買方聲稱貨物中摻有石頭,部分貨物已倒入大海,拒付25%貨款並要求賠償13萬美元。經實地調查,實際損失為4.3萬美元。

【案情分析】

買方發現貨物有缺陷時,應先通知賣方並採取合理保全措施,不宜自行任意處置貨物後再主張全部損失。索賠金額也應以可證明的實際損失為基礎。

【爭議大綱】

買方是否有權單方面處理貨物?

買方誇大損失是否合理?

【意見討論】

根據《公約》,當買方發現貨物有缺陷時,應採取何種措施?

A. 立即處理貨物以減少損失

B. 先通知賣方並採取合理保全措施

C. 隨意處理貨物,事後再與賣方交涉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買方應先通知賣方並採取合理保全措施。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