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一起索賠案的合理解決
【案例概要】
出口水鎂石到貨後,買方聲稱貨物有問題並提出高額索賠,但實地調查顯示實際損失遠低於其主張,爭議核心在於買方處理貨物及計算損失是否合理。
【案情介紹】
1997年底,大連市某進出口公司與美國洛杉磯某台資企業簽訂出口1萬噸水鎂石合同,75%貨款以即期信用證支付,其餘25%貨款於貨物檢驗合格後以電匯支付。貨到後,買方聲稱貨物中摻有石頭,部分貨物已倒入大海,拒付25%貨款並要求賠償13萬美元。經實地調查,實際損失為4.3萬美元。
【案情分析】
買方發現貨物有缺陷時,應先通知賣方並採取合理保全措施,不宜自行任意處置貨物後再主張全部損失。索賠金額也應以可證明的實際損失為基礎。
【爭議大綱】
買方是否有權單方面處理貨物?
買方誇大損失是否合理?
【意見討論】
根據《公約》,當買方發現貨物有缺陷時,應採取何種措施?
A. 立即處理貨物以減少損失
B. 先通知賣方並採取合理保全措施
C. 隨意處理貨物,事後再與賣方交涉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買方應先通知賣方並採取合理保全措施。
【相關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