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進口設備投產期不明索賠不成案

【案例概要】

進口設備交貨後出現品質問題,但因合同未明確新的投產日期與調試期限,買方無法就誤工損失成功索賠。

【案情介紹】

某機械廠與西歐機械製造公司簽訂進口乾燥機合同,原定次年2月交貨,5月投產。後更換新型乾燥機,交貨期延至5月,但合同未明確新投產日期。交貨後發現品質問題,雖對設備進行整修,但因合同未明確投產日期及調試期限,無法成功索賠誤工費。

【案情分析】

索賠須能證明違約行為與具體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合同若未明確投產日期、調試期限及相應責任,買方就難以確定延誤標準與計算誤工損失。

【爭議大綱】

合同未明確投產日期是否影響索賠?

調試責任未明確是否導致索賠失敗?

【意見討論】

若合同未明確規定投產日期,遇到設備問題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A. 任由對方決定投產時間

B. 補充協議明確投產日期及調試期限

C. 等待對方自動調試完成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明確時間節點有助於確定責任。

【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94條、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