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非締約國交易因衝突法指向締約國而適用公約之判斷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與海外公司簽訂國際買賣契約並選擇非公約國法律。爭議進入訴訟後,法院依所選法律的衝突規範轉而指向另一締約國法律,遂引發是否應直接適用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問題。

【案情介紹】

台灣 ABC 公司在台灣設有營業地,與營業地位於甲國的海外買方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契約。契約明確約定:如發生爭議,準據法為乙國法律。台灣、甲國與乙國皆非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

交易履行期間,雙方因交貨與付款安排產生爭議並進入訴訟程序。受理法院依契約約定先適用乙國法律,但乙國的國際私法衝突規範又導向丙國法律作為實體準據法;丙國為公約締約國。ABC 公司主張應依丙國國內法處理,對方則主張應直接適用公約以解決買賣爭議。

【案情分析】

國際買賣契約中,當事人得合意選擇準據法,該選擇原則上會被尊重。然而,公約的適用不僅限於「雙方營業地都在締約國」的情形,也包含「依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的情形。此時,締約國法律體系中對國際買賣的優先規範通常即為公約。

換言之,本案雖然當事人與原先所選法律皆非締約國,但法院依衝突規範最終指向丙國法律,而丙國作為締約國,其關於國際買賣的一般適用規則會將公約置於優先地位。為維持國際交易法律規範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法院此時應直接適用公約,而非繞回丙國的國內買賣法。

【爭議大綱】

一、當事人選擇非締約國法律後,是否仍可能因衝突規範而適用公約

二、衝突規範指向締約國法律時,公約與該國國內法何者優先適用

三、法院在當事人未明示排除公約時,是否應主動適用公約規範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應適用公約。只要衝突規範導向締約國法律,即滿足公約適用基礎。

反方:不應適用公約。當事人未選擇公約且交易背景與締約國關聯薄弱,若強制適用恐削弱契約自由。

【參考解答】

本案得適用公約。法院依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締約國法律時,應優先適用公約作為該締約國對國際買賣的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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