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平安險承保範圍內多次海損事故之理賠問題分析
【案例概要】
某外貿公司依CIF條件出口貨物並向保險公司投保平安險,保額為發票總值的110%。運送過程中,該貨輪先後遭遇暴風雨與觸礁,造成兩次損失。保險公司最終決定對全部損失進行賠償。
【案情介紹】
該外貿公司於6月初出貨,並依CIF條件安排投保平安險,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船舶在6月13日遭暴風雨侵襲,導致部分貨物水漬損失2100美元。數日後再次觸礁,又造成8000美元的損失。貨主提出賠償申請,保險公司確認承保。
【案情分析】
根據保險條款,平安險承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遇自然災害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兩起損害皆屬於海上自然災害導致,且保險有效,故屬承保範圍內損失,保險公司應依約賠償。
【爭議大綱】
同一批貨物於運輸期間連續發生多次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累計賠償所有損害金額?
【意見討論】
正方:平安險僅承保重大事故,若先遭損壞則後續可能不予理賠。
反方:只要損害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便多次發生亦應全額賠償。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依據我國海運貨物保險實務,平安險涵蓋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此案中暴風雨與觸礁皆屬承保事故,兩項損失應合併計算後由保險公司理賠,總金額為10100美元。
【相關法規】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運貨物保險條款》(適用於平安險)
平安險承保範圍包括:因自然災害(如風浪、觸礁等)導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延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