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卻加到港期限,逾期能否解約退預付款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聖誕裝飾品至美國客戶,採CIF New York、30%預付款、70%到貨後付。買方為搶檔期,要求合約加註最晚到港日與逾期可取消並退回已付金額。貨櫃船遇風暴改靠港避風,實際到港晚一天。買方因資金吃緊主張解約退30%預付款;ABC公司則認為CIF於裝船即交貨、風險已移轉,延誤應由買方承擔,遂生爭議。

【案情介紹】

2019年8月,台灣ABC公司與美國Dexson Trading洽談聖誕裝飾品外銷。合約條件為CIF New York,付款為30% T/T預付、70%貨到後10天內支付。買方提出合約加註條款:貨物必須於2019年11月30日前抵達目的港,否則買方得取消合約,賣方應退回已收款項。ABC公司業務評估「只差一句」不影響CIF本質而同意。後因海上風暴,船舶改靠鄰近港口避風,於12月1日才到紐約。買方當時正逢營運周轉困難,據此主張取消並請求退回30%預付款;ABC公司抗辯CIF於裝船即完成交貨,風險已移轉,延誤損失不應由賣方負擔。

【案情分析】

關鍵在於:Incoterms下的CIF通常屬「裝運合同」,賣方完成「在裝運港將貨物交付於船上」並投保最低要求保險、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即完成其主要義務;貨物是否如期到港,原則上不構成賣方保證事項。

但本案雙方把「到港期限」與「逾期可解約並退已付款」明確寫入合約,實務上等於把交易風險配置改寫成「到達合同」的效果:賣方不只要完成裝船,還要承擔「未於期限到港」的契約責任。Incoterms本身不禁止當事人另行約定更嚴格義務;一旦寫進合約,就會優先成為雙方的拘束內容。

因此,ABC公司最大的教訓不是「CIF風險點」本身,而是「條款文字把風險點改寫了」。對季節性商品,買方常用到港期限綁解約權,賣方若不得不接受,應同步做風險對價設計,例如改用更可控的運輸方案、拉長期限、加入寬限期與不可抗力例外、提高價格、或另行加保並把延誤責任界線寫清楚。

【爭議大綱】

合約在CIF之外加註到港期限與退費條款,是否改變交付性質與風險分配。

船舶因風暴避風造成晚到一天,是否落入賣方可免責的範圍。

買方得否依條款行使取消權並請求返還預付款,返還範圍與程序為何。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得取消並請求退回預付款(正確)

理由:到港期限與退費已成明示合約條款,屬可執行的解約條件;賣方同意後即應承擔「逾期到港」的契約後果。

代價與風險:買方可能被認為藉資金問題「技術性解約」,但只要條款清楚,仍具可主張性。

反方:CIF裝船即交貨,風險早已移轉,買方不得取消

理由:依Incoterms一般理解,延誤屬運輸風險,應由買方負擔。